更新时间:2018-07-12 14:58作者:三水老师
(二)部队营房证明:是指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居住证明(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三)无房证明:是指经房管部门查询的全市个人住房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住房的《个人房屋信息记录》(30天以内)。
(四)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五)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
(六)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不满19周岁的在校高中学生,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和学生证)。
(七)办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时,房屋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本市无房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申请办理。
(八)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在成都市或四川省人口信息系统有记录的,由入户地公安机关查询打印。
(九)本办法涉及年龄、年限等相关数据,均含本数。
七、法律责任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应严格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
(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民警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