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56作者:才子老师
●在城市发展新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2年以上;(二)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城市发展新区务工的;(三)投资创业的。
●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3年以上;(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三)投资创业1年以上。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的居民在本功能区域内务工经商的,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办法》规定:
1.夫妻投靠按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现役军人的配偶,可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本市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3.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