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37作者:王新老师
(二)居住就业落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并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三)亲属投靠落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市外人员与本市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夫妻投靠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市外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投靠本市父母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3.市外父母不受年龄限制可投靠本市子女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四)引进项目落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成建制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员工,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五)鼓励落户政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已安置的退出现役军人,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六)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落户政策。
1.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含累积计算其此前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其他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