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3:39作者:王华老师
名词解释
【合法房产】:1.是指取得不动产、房屋产权证、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建造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并已获得正式发票、拆迁的房屋签订了安置协议并已入住的。
2.是指公民拥有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集资房、自建房等具有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房产。
【稳定住所】:指政府公租房、所在工作单位有合法产权且属于住宅性质的单位公租房、公寓房。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自5月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人口有序流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改工作、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城镇化进程的相关要求,公安、法制等部门结合西宁实际,对《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
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迁入户口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层次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落户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才,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在稳定住所、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一)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三)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技能师,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