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1:50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条 按照规范有序、利于管理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等为单位设立集体户口,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第八条 严格执行城镇户口迁移政策,不得随意抬高标准,私设门槛,坚决取消村居委会、社区同意落户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各种证明。派出所要通过网上查询、翻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积极帮助群众证明亲属关系,派出所能够核实的,不让群众多跑路。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规范执行中、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发生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拖延时限或违规、违法、违纪办理户口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规定的内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