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1:33作者:三水老师
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等。
落户:
第三条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落户及其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随迁入户的,持相关材料按以下规定优先受理:
(一)已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可持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直接到购买商品房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
(二)还未购房但用人单位设有集体户的,直接落入集体户,到引进单位集体户所属派出所办理。
(三)还未购房、用人单位又无集体户但在我市有直系亲属的,本人及其申请随迁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挂靠其亲友的户口,到挂靠户派出所办理。
(四)既未购房、引进单位又无集体户、本市没有近亲属等其他情形的,到暂住地所在派出所入“便民利民公共户”。
第四条具有外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先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居留、签证手续。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落户按照“第三条”规定的4种情形办理。
第五条对办理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千人计划”专家和“国家特聘专家”及其家属,若无法取得原国籍退籍证明,可由申请人书面声明放弃原来的国籍并将外国护照上交公安机关即可领取恢复、加入中国国籍证书。
第六条办理落户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配偶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
第七条相关手续齐全的本省籍户籍人员,通过全省“一站式户口”办理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省外户籍人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出具《准迁证》;已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在法律法规规定手续完备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结。
居留和出入境
第八条外籍人才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九条对不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有效期2—5年的居留许可或有效期2—5年的多次入境F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第十条 “千人计划”专家、外籍“国家特聘专家”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永久居留或长期签证,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对“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聘专家”的子女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已超过18岁的,以中组部印发“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人才名单之日为准掌握有关人才子女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