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39作者:王新老师
高层次人才
享资金住房双奖励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落地,《八条措施》中规定,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另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3年)。
优秀博士人才
落地奖励30万元
对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八条措施》也有明确奖励规定。
其中,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3年等额发放。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1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另外,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一条龙”奖励工作更安心
根据《八条措施》,对企业人才的个税缴纳、人才引荐中介机构、提供人才公寓等,也均有相应的奖励。
如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提供人才公寓方面,对两种情况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