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4 01:31作者:才子老师
黄明要求,要始终坚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准确把握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既要统筹改革的力度和推进的速度,又要注重改革的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户籍改革是中国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人、地、钱”三大关键问题中的首要问题。
3月,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了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具体而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大中城市可设置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特大城市可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阶梯式落户通道调控落户规模和节奏。
其中的积分落户制备受关注。2006年2月,《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积分落户政策上提出,“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换句话说,这意味着大城市不能采取积分落户制度。
不过,这一规定到了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则打了折扣。
该《方案》提出,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
根据中国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这说明《方案》已经开始突破《意见》的规定,允许城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Ⅰ型大城市可以采取积分制限制落户。
公安部在此次培训会上强调,“要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分值,更多地惠及普通劳动者,凡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实施积分落户制度,凡政策已明确可以直接落户的群体不要纳入积分落户政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