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1:06作者:李天扬老师
4、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5、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处置机制。农牧民整户迁入西宁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转户农牧民整户迁入其他城市(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鼓励农牧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转户农牧民在过渡期或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牧)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土地(草场)由村(牧)委会收回。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转户农牧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进入农房土地交易市场,合法上市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农牧民整户迁入西宁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林权,迁入其他城市(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牧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村(牧)委会,对有资本投入的林木,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农牧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牧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终止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农牧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