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7:23作者:李一老师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等8类无户口人员可进行户口登记。
记者从《通知》上看到,其中一类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根据《通知》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8类无户口人员中,还包括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是指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和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另外,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也包括在其中。这类人员是指在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在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还有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如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