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16:39作者:三水老师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派出所可给予受理,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同时在两次动员(15天后)可将原户迁入本所代管户;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其他:对于按规定不主动移出、移入、分户、合户的,在市局、分局、派出所业务民警受理的各项与户政和人口管理有关的行政事务中予以暂缓受理办理,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方可受理办理;被监外执行的人员及辖区公安派出所认为不宜迁移的人员确需迁移户口的,须由辖区派出所报分局人口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