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00:12作者:王新老师
在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方面,2014年,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4〕17号),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
十六、户籍制度改革后,医疗保险制度将如何调整以适应户籍制度的变化?
答:在参保方面,我省已建立较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保制度已经覆盖城乡全体人群。当前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是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已取消户籍限制,农业转移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在居住地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提出措施,使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十七、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都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享受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职业鉴定补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妇女等可申请由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贴息期限为2年。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
十八、户籍制度改革后,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吗?
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在城镇住房保障方面,在户口问题上已全面放开,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原城镇户口家庭和农业户口家庭享有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