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2 00:35作者:王华老师
2.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5.务工类:凡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积极放开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1.投靠类、购房类、投资经商类、人才类:落户条件与南昌市中心城区一致。
2.务工类: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尊重自愿原则,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五、加快办理城区农业人口转户
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六、妥善解决新生儿落户问题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各地不得自行设立限制新生儿落户的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七、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