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2 00:33作者:三水老师
答:一是继续坚持“两为主”原则,改革户籍制度,破除城市学生与农村学生的界限,以常住人口为基准,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建立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数量和学校承载能力预测机制,科学编制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二是畅通随迁子女就学渠道。已经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小学、初中入学应与当地户籍学生一样,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和对口直升。尚未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按照现行入学政策妥善处理。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流出地政府应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排。
十三、我省教育在应对城镇化发展方向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优化布局。“十二五”以来,省教育厅组织各地结合城镇化进程,按照“小学到乡(镇)、初中到县城、高中到城郊、保留和办好必要的教学点”的思路,制定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规划。继实施第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现乡镇公办幼儿园全覆盖之后,2015年,启动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和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第二幼儿园。教育“9+3”计划提出打造“一体两翼多中心”的中职教育格局。二是扩增资源。通过实施“4+2”教育突破工程、教育“9+3”计划,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扩增城镇教育资源。新建、改扩建城市和乡镇(街道、社区)公办幼儿园1353所。在市(州)、县级政府所在地新建、改扩建大型城镇义务教育学校191所,在县城、乡镇(片区)中心建成寄宿制中小学3000余所。新建、改扩建高中阶段学校166所,建成一批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
十四、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有哪些政策保障?
答:为保障随迁子女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在我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省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高考报名前,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居住,并有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我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可在我省参加高考。该规定已于2014年开始实施。
十五、户籍制度改革后,养老保险制度将如何调整以适应户籍制度的变化?
答:在参保方面,一是为配合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我省已于2014年6月下发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消除了两项居民养老保险在身份问题上的界限,做到了制度的统一。二是农业转移人口均可按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