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0 20:27作者:李天扬老师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4、购买(自建)商品房入户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房地产证或银行购房按揭凭证、税务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验原件)。
(3)惠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登记表(凭房产证或购房按揭、购房合同书办理)。
(4)自建住宅业主的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有关证明(验原件)。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当地派出所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5、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一)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迁出派出所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6、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二)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个人纳税凭证、劳动合同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办事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