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6:54作者:王华老师
3、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登记入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该项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可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地当归何处呢?严格的说,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登记。一般来说,各地政府均有相应规定,比如,北京市政府关于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办法规定,非法生育的孩子登记入户时,须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生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薄》、生父母《居民身份证》、婴儿母亲所在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亲子鉴定证明及《结婚证》(婚内非法生育),其中,有几项要求是不合理的,至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比如,婴儿母亲所在地和父亲所在地计生委均为收费机关,不应该刻意区分(北京市是为了限制“外来妹”生子后登记为北京户口);亲子鉴定不能作为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法院的父子或者母子关系判决也应当可以作为入户依据;规定中模糊了一个关键问题,婴儿是否可以随父亲入户。而实际上,国务院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婴儿常住地登记入户规定,所以,北京市政府无权作出与之冲突的规定----要求非婚生婴儿在京外父母一方登记入户。而婚内合法生育之孩子则可以在北京办理入户,更进一步现露歧视非婚生子女之端倪。
4、法院依法判决抚养权归父母一方所有之后,婴儿入户登记是否需要亲子鉴定证明?我们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其效力远远大于一直亲子鉴定;据此,不论父母是否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只要拥有该类判决,户籍管理部门就不能因为没有亲子证明而拒绝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况且,法院判决一方抚养非婚生子女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户口所在地(限经常居住地与常住地一致)实质上就成为非婚生子女的常住地,那么,依据《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非婚生子女则应当在该常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