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非婚生子女可申请办理户口(2)
更新时间:2018-08-10 16:53作者:三水老师
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将依法注销其户口。对于在国(境)外定居或已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确认,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注销其户口。超生非婚生子女可申请落户据了解,此次整顿中,还将解决应落户而未落户的常住户口,包括新生儿、退出现役、刑满释放等人员的落户问题。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孩子,派出所将根据其父母或监护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常住户口,并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对于已在农村地区定居的自流人口,经当地村(居)委会同意,在调查核实后应准予登记落户。对于其他户口待定人员,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证件超期、丢失或多年无户口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视情况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人员,如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户口迁移证件或经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人员,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对于当地常住人口未申报落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调查核实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人户分离”有望落户现住地此次户口整顿工作,还将妥善处理多种原因引发的部分人员“人户分离”问题。对于“人户分离”人员,警方将尽可能动员其将户口迁到现住地,一时无法解决的将在摸清情况后进行另册登记。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消失,或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职工在同一城市有其他住所,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派出所将加强沟通,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将登记造册,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