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9:24作者:李天扬老师
(九)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留存《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快车教育、《入户通知单》、住房证明复印件、释放证明及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十)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管制、假释、缓刑人员入户情况填入《情况通报单》,交社区民警及时列管。
第六条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变更更正登记指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姓名的变更更正
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指被逮捕、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的人员,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生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4)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证件证明。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加盖造成差错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以及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以及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