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9:24作者:李一老师
(九)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十)退还《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房屋租赁契约》、私房房契;留存书面申请、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证明及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等。
第八条小城镇户口迁移登记
小城镇户口迁移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试点小城镇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将户口迁往城近郊区的户口迁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一)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二)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三)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四)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五)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查验证件证明
(一)申办人书面申请。申办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其父母的书面申请;
(二)申办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迁入的: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四)夫妻投靠迁入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派出所填写《小城镇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分局审批;
(二)批准迁移的,持《小城镇户口迁移审批表》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程序办理。
第九条开具《户籍证明信》
单位或个人为证明公民身份等事项,要求派出所为其开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要使用统一式样的《户籍证明信》。《居民户口簿》中已有的登记内容或查无依据的,不予开具证明。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相关单位的《介绍信》。
二、办理程序
(一)查找《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户籍资料;
(二)难以查找的户籍资料,通过市局公安档案馆网页登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