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9:22作者:王华老师
县域城镇:放开落户
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市区和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他人员:落户政策灵活
迁入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的人员,符合青岛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先落户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待具有市区合法固定住所后,按引进人才政策可将户籍迁移到合法固定住所地。
在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销售或研发中心、境内外金融机构、重点高校分校或校区、重点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年;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父母来青落户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落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落户。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经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