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1:46作者:三水老师
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
2.办理投靠父母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户,除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父母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属随继父母入户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2)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学校或街道、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出具)、失业证。
(3)属随军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4)属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属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有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双方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第十六条设立公共集体户口
(一)集体户口设立的条件
1.在部分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逐步全面推广(试点及推广方案另行制定印发)。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做好辖区内就业、租住、空挂人员的入户及管理工作。街(镇)应安排人员专职负责公共集体户口管理(户管员),做好公共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公共集体户口的管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单位职工集体户口:
(1)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驻穗办集体户除外)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2)属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