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22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二条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审查,主要查清其文化程度是否符合征兵舰定的要求。属农业户口的青年,一般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属非农业户口的青年,一般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下文化程度。
学历认可应查验毕业证书。贫困地区征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州)征兵办公室同意,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二十三条政治及有关问题的审查,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和省、市(州)、县级区域联审制度。各级负责审查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的相应栏目中说明情况并签字。
基层派出所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在当地务工经商的外籍应征公民出具现实表现证明。有关单位在出具证明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择优向县征兵办公室推荐预定新兵。
审定新兵时,由县征兵办公室召开有体检、政审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定兵会议,邀请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征公民全面衡量,择优定兵。定兵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对征兵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严禁徇私舞弊。严禁调换农业户几和非农业户几的征集指标,严禁批准应征公民从异地入伍。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征集条件的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应优先批准其入伍。
第二十六条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报名并且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原就渎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应准其复学,不愿复学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安置,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办理户籍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初步确定入伍的应征公民,基层单位应公布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对一时查不清或经过查证确有问题的,应予调换。
第二十八条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网时民政部门应发给《优待安置证》。被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等手续。其亲属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军龄起算时间享受军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