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5:05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组织对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创作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以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学校对报考我校的文艺特长生进行测试。其它类型的招生入学考核按学校公布的相应招生办法执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第十六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校。对考分在各省第一批次线上,在第二批次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档案投入我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学校将保证其录取。该类考生进校后60天内可根据本人申请进行专业调整,优先编入相关专业特色班学习;本科毕业后如报考我校研究生且达到我校研究生录取条件的,根据我校研究生录取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拟录取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计划未录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学校单独组织校考的省份,考生录取总成绩为文化总成绩的40%与专业总成绩的60%之和;其他省份考生专业总成绩以该考生所在省联考总成绩为准,按当地政策规定,择优录取,若无明确规定的,我校将按照考生文化总成绩的40%与专业成绩总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