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5:01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对部分专业设定身高要求。艺术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在1.65米以上、女生在1.55米以上;体育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护理学(本科)和护理(专科)专业一般要求考生在1.60米以上。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招生,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达到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线的考生可报考我校;我校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艺术类省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报考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
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录取资格线,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60%、专业测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体育类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除体育类、石油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在录取工作中,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预留招生计划调至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四条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外,还设有长江大学奖学金(包括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中国石油奖学金、神开德贵奖学金、“关公文化伯伟”奖学金、正大奖学金、孙越崎科学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尚贤助困基金、文华奖助学金、德源助学金、楚源奖助学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海油助学金等40余种奖助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