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3:53作者:李天扬老师
高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0.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4月10日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完成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或其他有效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省招办在考生填报志愿前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cn/)集中公布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九、招生计划
31.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计划编制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32.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3.高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前到位。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后,高校增加计划一律重新公开征集志愿。
34.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省招生。
35.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36.录取期间,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及时向省招办增补自主选拔录取、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所需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