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26作者:李天扬老师
4.在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到校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防止弄虚作假现象。为确保名额分配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5月15日前,将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整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前将考生的这两项成绩统一报上级招生考试机构,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时的依据。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2016年应届初中毕业生。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优先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招生。按照有关政策允许跨县(市、区)招生的学校,上报招生计划时须分别列出面向我市范围内每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上报招生计划时要分别列出面向其它每个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报名和志愿填报
学生升学考试报名和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经学校审查,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招生部门报名。升学志愿必须由考生自主填报,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干预和误导,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公办高中原则上不得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经过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不得采用集中参观、夏(冬)令营、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不得雇佣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一对一向学生或家长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
普通高中志愿按录取批次在考试前填报。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学习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更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五)招生录取
1.招生录取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首先依据学校办学水平确定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批次,然后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中按升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录取时先录取名额分配生,再录取统招生。若出现考生分数并列,则比较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优先录取A等级多的学生,如仍并列,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数高的优先录取。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内,按各初中学校分配名额和考生成绩在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线上不能完成的名额,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统一录取结束后,各地可根据各学校报到情况进行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