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0:55作者:三水老师
(四)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六)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八)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等;
(九)处于休学期间者;
(十)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十一)应予退学者;
(十二)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三)已转学一次者;
(十四)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八条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书面申请;
(二)因患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三)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相关学院组织专业教师考核拟转入学生并形成考核材料;
(四)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到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取《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五)《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除第八条第(一)、(二)项所述材料外,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材料还包括: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经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高教网单复印件;
(三)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五)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转专业和转入我校学生所缺课程应在毕业前补齐,由转入学院负责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转专业、转学学生补修课程一览表》(见附件三)并报送教务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