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出台新优待安置政策全力推进征兵工作
更新时间:2018-11-20 16:45作者:三水老师
11月13日获悉,为充分调动广大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提高我市征兵工作质量,日前,市政府、军分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意见(试行)》(衡政〔2015〕7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优待安置政策、加大企事业单位征集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严格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由各县市区政府抓好落实。其中,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故城县、阜城县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全市平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开发区、滨湖新区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参照桃城区执行。在部队立功可获地方物质奖励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评为优秀士兵的战士,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物质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10000元;荣立二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5000元;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3000元;评为优秀士兵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1000元。桃城区、开发区和滨湖新区应发的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和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评为优秀士兵的战士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担,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由区财政负担。立功士兵退役一次性补助增发严格执行《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担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按标准发放到位。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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