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09:12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条高考考试文科类的学生,不得转入理工科类各专业;五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四年制专业;本科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本科高批次各专业。
第六条学校每年4月份根据各专业教学资源情况拟定转专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二次转专业。
经批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回原专业。确需转回的,个人申请、转入和转出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同意,可以转回原专业。
第八条各学院应当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和要求对新转入学生进行指导培养。
第九条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补修转入专业教学任务、成绩认定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级开始施行。此前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