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1:05作者:李天扬老师
重新选择专业程序:(1)拟参加重新选择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最后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可填报两个调换专业志愿)。各学院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内公布本学院申请并符合重新选择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按学分平均绩点由大到小排序),报教务处审核;(2)学生拟调换的专业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并报教务处审批;(3)学校将尽最大限度的满足学生的志愿。确有困难的,可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已取得的学分在转专业后按下列规定计算:?
1.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课程为同一档次或者比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档次高的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否则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2.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性质进行认定。?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省内转学的,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手续的办理时间以省教育厅转学工作时间安排为准,一般为每年11月份。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学籍的;
(三)跨学历层次的;
(四)跨录取批次和艺术专业本科B段转为艺术专业本科A段的;
(五)跨科类的;
(六)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国防生、定向、委托培养、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贯制的;
(七)预科生转至不具备预科生录取资格高校的;
(八)毕业年级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