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8:25作者:王新老师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4~28周岁的人为青年)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