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7:16作者:王新老师
5。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三章转专业学生的数量
第七条各专业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5%以内,其中跨学院转出或转入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0%(含10%)以内。
第四章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各学院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本学院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要求及面试考核方式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确定计划数,并向学生公布。
第九条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于第三学期第一周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将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参加转专业考试。
第十一条转专业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于第三学期第二周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科目设大学英语和高等数学等课程。
2。面试学生名单根据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1:1比例确定。
3。面试由转入学院组织。面试结果经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于第三学期第三周公示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3天。
第十二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公示期满后I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四条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的成绩和学分,经转入学院确认并办理课程成绩确认手续后方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后,需补修转入专业课程的学分达到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时,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按照《河北工程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