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08:04作者:李天扬老师
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报学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办理或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出国就读和回国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退学,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三十五条退学学生学籍予以注销,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留级和退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校每学年可通过适当形式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