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08:04作者:王华老师
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按班级装袋建档,妥善保存。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
第九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学习目标、综合实践活动、爱好特长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用简明的评价术语进行表述。
第十一条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三条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四章转学与借读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
(一)家长工作调动。
(二)家庭住址迁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五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