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5:50作者:李天扬老师
增加第二十八条:“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已结扎的独生子女家庭要求再生的免费做复通
将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所需手术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
原规定为:对于一方施行了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形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经县(市、区)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