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5:26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问:哪几种家庭可以生第3个孩子?
条例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我省边境地区居民的。具体指我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3.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 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6、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