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1:13作者:王华老师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市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主体。补助对象除应符合财建〔2015〕134号、财建〔2016〕95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应是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市区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驻温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及持有两年以上市区房屋产权证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消费者。单位消费者应是在市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申请补助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3.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在市区投资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二)补助标准及要求
1.消费者在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补助,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微型纯电动汽车(轴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地方补助,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3.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地方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
4.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单位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补助,须在本市运行,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充换电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个快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0元,每个慢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元。
(三)资金来源。地方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按现行体制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资金拨付渠道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由市发改委按程序发放,各区承担的资金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三、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报主体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和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