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婚假新规定,新疆婚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2)
更新时间:2018-10-17 16:11作者:王华老师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7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正《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婚后看生育的子女数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新增符合相关法规收养的子女也需计入现家庭子女数、违法生育将面临处罚等条款。
据了解,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行各民族平等的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保持自治区政策的延续性,《条例》规定,自治区各民族将实行平等的生育政策,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同,细化了婚后可生育子女的数量。
《条例》中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同时,还针对收养子女增加了条款,对于明确符合《收养法》及《自治区执行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需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而对于喜得双胞胎和多胞胎的爸爸妈妈们,如果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也不可以再多生育。
同时,《条例》首次明确了违法生育应承担的责罚:“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将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八倍,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违法非婚生育的,也将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三至八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超过十倍。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将逐胎加倍了。
对于“符合规定可以生育,却又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卖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夫妻。”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再生育。”
此外,对于违反法律生育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将面临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依法给予处分等“连带损失”。
农村居民也不例外,将在3年内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已经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并将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