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4:16作者:王新老师
八、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山东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函[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鲁地税二函[2005]15号文件的规定,因文件下发时山东省未进行车改,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截止目前为止,山东省再未出台文件对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做相关规定。但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该文件是针对机关单位公务用车补贴做出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约束性并不确定,但山东省内大部分企业仍参照该文件执行,将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通过以上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各省市标准不一,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发放给职工公务用车补贴时,应该参照单位所在省市的具体规定,准确计算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