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6:33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职务、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设置、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等,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