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0:15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七条村民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审批要求建设住宅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他设施;影响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第二十八条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
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论处。
第二十九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实施前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村民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机关直接拆除其继续违法建设部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建设的村民住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商、公安、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第三十二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