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1:08作者:李一老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搬迁的;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第八条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