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1:04作者:王华老师
3.坚持规范高效创新原则。坚持农民建房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下移宅基地管理重心,推动宅基地审批扁平化、属地化管理,努力从源头上化解农民违建问题。
二、加强农民建房规划引导
(一)加快规划编制。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修改工作,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加快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将农民建房与建设新农村、打造美丽乡村、统筹城乡发展相结合,科学布局和预留农村居民点用地,合理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实行“两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合一。
(二)优化农居点布局。各地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范围和布局。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纳入城市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原则上不批准单家独户的宅基地,在规划农居点集中布局或实施公寓化建设;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民建房,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有机结合,已明确异地搬迁、撤村并点的自然村,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
(三)优化规划空间保障。建房地块位于限制建设区,允许使用本区(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既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也可在乡镇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进行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局部修改。允许建设区范围外的400平方米(含)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农民建房项目,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实行台账管理,不再另行办理规划调整审批手续。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安置区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探索以预支方式使用并单独建立台账,所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核减。探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区复垦形成的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与城镇周边的基本农田实行空间置换,解决迁建农户安置所需用地空间。
三、加大宅基地用地保障力度
(一)编制宅基地需求计划。各地要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组织开展以行政村为单元的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按照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未达标户的优先次序,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需求计划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额度,核定年度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