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4:51作者:李天扬老师
4删除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条款新《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违规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员的法律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将原条例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今年至《条例》修改之前出生的孩子,省卫计委负责人表示,尽管条例中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当中,仍将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对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后到条例修改期间正常出生的人群,将本着人性化原则,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此外,新修改《条例》根据上位法精神删除了原有的强制避孕节育措施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的有关条款;根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的要求,删除了原《条例》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条款。
5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获计划生育奖励此外,在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的同时,新增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有关规定,即对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不过,省卫计委家庭发展处处长江蓉也表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此外,对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并缩短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