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4:49作者:王华老师
2018年烟台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时间】:检查无异常的情况下,妊娠6个月内的每月检查一次;妊娠7个月起,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应该每周检查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产检假规定如下:
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为维护企业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基金安全风险,近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补助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女职工生育后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按月发放应享受的生育津贴。
《通知》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变更单位后的津贴待遇由新参保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完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