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4:42作者:王华老师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就不再同时发工资。不过有些情况需要特别提醒女性朋友们注意: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有明确的计算方法,数额要依据个人的基本工资情况计算,比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算办法是“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缴费基数有讲究
生育津贴是按“基本工资”计算的,基本工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缴费基数,不包含加班费以及其他津贴部分。另外,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产假工资仍需扣税
国家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有明确政策:“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女性朋友们,在产假期间领的产假工资,则仍然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