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3:34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廊坊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廊坊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廊坊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廊坊市规划区万庄镇、尖塔镇、北史家务乡、北旺乡四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廊坊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二章 宅基地标准
第六条 廊坊市规划区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第七条 万庄镇、尖塔镇、北史家务乡、北旺乡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每处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四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人提出建住宅的申请。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提出用地申请后,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在村内张榜公布(期限为5日)。公布期间无举报的,向乡(镇)土地管理所报批宅基地申请;如有举报的,由村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并向土地管理所写出调查报告,举报属实的不予报批,举报不属实的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