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1:4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时限管理。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权证等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建造住宅的,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由各县市、南岳区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县市、南岳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有督促义务。
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农民住房。
第十五条 鼓励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增减挂钩。推进“空心村”治理、推进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在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和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可在县市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拆旧区与建新区须严格进行等量的增减挂钩。
第十六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要求,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对违法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切实增强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