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1:48作者:王新老师
(二)健全基层管理机构。
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村庄规划,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一名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协助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工作。
县级政府要整合有关力量,确保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到位。乡级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经费,保障日常工作正常开展。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经费落实到位。
(三)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发挥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作用,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
县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管理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加强对乡镇有关工作的指导,建立巡回检查督导制度,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加强巡查、检查,逐步建立起村庄农民自建房屋服务管理体系,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查,保证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城乡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妥善解决农村住宅建设的各种矛盾问题,确保农村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九、注重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民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住宅建设。
十、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基层组织机构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具体监督责任,有关部门、基层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切实加强监管,防范安全事故。对因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发生建筑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逐级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责任;对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监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因非法违法建设引发安全事故的村民和组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