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3:42作者:三水老师
宅基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据了解,《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针对村民关心的宅基地申请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实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针对不同的区域宅基地的面积限额也不同。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参军考学户口迁移后宅基地可转让
《办法》还规定,已经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者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者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为保护农民利益,《办法》还特别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